南都讯见习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再一次提交“建议取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议案。这已是他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南都记者了解到,自2011年醉驾首次写入刑法后,至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升至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9%,危险驾驶罪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对此,朱列玉认为,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他表示,2022年全国两会上他将提交的两份议案都与醉驾相关:一份是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另一份则是建议建立醉驾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有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有71万余件,其中适用缓刑的有30余万件。朱列玉认为,这一数据表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轻者居多。许多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产生实际危害,也没有制造特别难以容忍的危险,其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危害社会和蓄意犯罪的恶性。他们往往是普通人,在这一次错误之后,仍有着经营正常生活的需求,更有着比其他罪犯更高的回归社会的可能。朱列玉称,但在实际情况中,犯罪行为人当事人不仅面临坐牢、失业,还将面临一系列附带的不利后果:“醉驾”经历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等受到限制。其就业也将受到限制,根据有关规定,其再也无法报考国家公务员,入伍,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与此同时,我国约有160部法律对于有犯罪前科人员从业有着限制性规定,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可能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不仅如此,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或在安排关键、重要工作岗位时,难以通过有关的材料审核。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长此以往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朱列玉谈到,在互联网时代,前科信息查询变得更为便利,因醉驾所产生的犯罪记录给个人及家庭带来的负面效应容易被进一步放大。因此,朱列玉认为,应对醉驾行为进行区分:对于客观上未造成实际危害,主观上无明显恶意的情形,通过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酒后驾车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并重罚,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这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而对于醉驾行为情节更恶劣,造成后果更严重的情形,则可以适用刑法进行追责。例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深度醉酒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追责,可以大幅度提高刑罚的威慑力。此外,对于酒后驾车行为引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并且态度恶劣的,禁止适用缓刑。”朱列玉说。朱列玉还特别谈到,取消醉驾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驾驶和醉驾行为。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管控。为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朱列玉在另一份议案中建议,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驾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部分具备一定条件,例如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者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严格限制醉驾犯罪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并设置科学的犯罪记录解封机制,在有条件地使用非刑罚制裁的情况下,减少对醉驾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的负面影响,使醉驾犯罪行为人更好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只有用重典才能遏制醉驾、酒驾的恶行。对于此类行为不可抱有任何怜悯之心,想想众多无辜的生命由于他们的伤害离开人世间,无数家庭支离破碎!同情他们就等于是犯罪!坚决不同意取消醉驾入刑!!醉驾者喝酒前肯定知道,喝酒后驾车是不允许的,有入刑的的限制,还能更好一点控制醉驾。否则,一旦没了心理负担,醉驾者将更多呀,危害社会将更严重了,所以坚决不能取消醉驾入刑!他们不去翻翻因醉驾入刑,而极大地减少了醉驾造成的对生命危害和财产损失的案例和数据吗?是站在违法者角度,还是受害者角度去看问题很重要。醉驾入刑,从重从严,才是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要务的位置。没有法外开恩如果取消醉架入刑,而有些人用醉酒驾驶来杀害他人,社会将更加悲伤
当前全民拥有车辆居多,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淡薄,如果取消醉驾入刑,将来的交通事故会更多更频繁,醉驾酒驾必须下决心遏制反对这个提议,醉驾入刑28.9万人都不怕,取消入刑其他人会更肆无忌惮,把别人的性命不当回事也可以,酒驾一次罚五千。醉驾一次罚三万。出事故照价赔偿并入刑。
正义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龚云飞)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律师,做客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联合今日头条举办的线上微访谈活动,向网友分享自己在今年带来的议案和建议。
正义网:您今年带来了哪些议案?主要涵盖哪些方面呢?
朱列玉律师:我今年主要提了四个议案,二十多个建议。四个议案包括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议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社保诈骗罪”以打击骗保行为的议案以及我连续提了四年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
正义网:您建议取消刑法中的醉驾罪,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原因是什么?醉驾入刑取消后,醉驾和因其导致的交通事故又该如何处置?
朱列玉律师: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身和无辜路人的生命。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2020年是醉驾入刑的第九年,从这九年的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到,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通过刑事手段来治理醉驾行为,国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不仅包括公检法等机关的设备以及人员成本,还包括羁押场所的成本,这就导致大量公检法办案资源及社会资源被占用。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这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
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仅剥夺数个月的自由、若罚金刑判罚数额较低,对被告人的惩罚与警示不足,影响刑罚效果的发挥。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驾后驾车的行为。
取消醉驾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驾驶和醉驾行为。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管控。应加大对深度醉驾和对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为的刑罚,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刑事处罚与行政制裁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酒驾、醉驾的行为的发生。
正义网: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对于开展刑法典编纂的呼声渐高,刑法典编纂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您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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